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寵物公園犬隻活動園區入園規則

上架日期:2023-11-30

發布單位:

高雄市動物保護處

簡介

寵物公園犬隻活動園區入園規則

一、本公園犬隻活動園區限由飼主伴同犬隻,始得進入。
二、犬隻進入園區前,皆須先依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,完成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,每年並有定期施打狂犬病疫苗。
三、兒童及經農業部(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)公告具攻擊性之犬隻進入活動園區者,皆需由成年人伴同,犬隻除應繫上長度不超過 1.5 公尺之牽繩外,並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作為防護措施。
註:以下犬隻屬具攻擊性品種:比特犬、美國比特鬥牛犬、史大佛夏牛頭犬、美國中大佛夏牛頭犬、日本土佐犬、紐波利頓犬、阿根廷杜告犬、巴西菲勒犬、獒犬及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。
四、飼主攜帶犬隻進入園區時,應善盡管理之責;犬隻間並應保持適當距離,倘有互鬥咬傷之情事發生者,由飼主自行負責。
五、小型犬活動區限 9 公斤以下犬隻進入,大型犬活動區限 9 公斤以上犬隻進入,以維護犬隻安全。
六、飼主放任入園犬隻不加看管或不處理排泄物者,依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。
七、活動園區內設施請愛惜使用,如損壞場地及各項設施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八、如有未盡事宜,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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