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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天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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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」,名稱並修正為 「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 年一月一日生效

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修正規定

本公告依動物保護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應辦理登記之寵物,除特定寵物繁殖、買賣業者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外,應自下列期日起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:

★犬: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起

貓: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。

飼主未依前點規定向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者,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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